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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广元市苍溪至旺苍公路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2]1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21 | 生效日期:2002-08-21 |
广元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苍旺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立项的请示》(广交(2002)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苍旺公路是连接广元市苍溪和旺苍两县的一条重要县道,全长110公里,其中:苍溪境内100公里,旺苍境内10公里。该项目苍溪境内100公里经省计委川计交邮(1999)783号和广元市计委广计发(2000)交邮002号批准工程建设立项,按二级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改建,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函(2002)82号文确认工程预算投资为4875万元,其中自筹1875万元,银行贷款3000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二、苍溪嘉陵江大桥经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7)265号文批准收费,收费期限从1995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止。鉴于该项目收费效益差,到期不能还完有偿债务,按照省“抓大并小,统一管理”的原则,在苍溪至旺苍公路建成实施收费时,即停止苍溪嘉陵江大桥收费项目并撤除收费站,其剩余债务经省审计确认后转移到苍旺公路上,一并实施收费。
三、工程投资要求控制在省交通厅公路局确认的预算内,严格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工程交工验收后,由广元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工程总投资、贷款总额、收费站位置、交通量等情况,提出试行收费方案,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工程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站收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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