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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省编办、省民政厅等转发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统字[2005]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1-18 | 生效日期:2005-11-18 |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5]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统计、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和工商等部门已于2003年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广东各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制度的通知》(粤统字[2003]39号),对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完善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各五部门的《通知》规定的分工原则和要求,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确保本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级编办、民政、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要定期将在本级注册(登记)的单位(企业)有关资料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直接在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市、县(市、区)级单位(企业)资料,由省统计部门接收后负责向有关市反馈,属于县(市、区)级单位(企业)资料,由市统计部门反馈。
三、资料提供的时间、方式。资料提供每年进行2次。从2006年起,每半年由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一次,即每年1月底前提供上年7月至12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每年7月底前提供本年1月至6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在2006年1月底前第一次提供时,提供2005年全年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
四、统计部门结合统计调查情况,经过审核整理后,形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库,由上述有关部门共享,仅供内部使用。上述部门如需查询基本单位名录的有关信息,统计部门有责任及时提供。
省统计局
省编办
省民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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