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水务[2002]28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27 | 生效日期:2002-08-27 |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深水务字[1996]27号)
2.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深水供字[1998]10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深水供字[1998]11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的通知(深水供字[1998]14号)
5.关于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方法的通知(深水建字[1998]22号)
6.关于公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的通知(深水供字[1998]30号)
7.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深水保字[1999]5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机构年审程序》的通知(深水供[2000]38号)
9.关于发布《深圳市二次供水水样采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深水供[2001]71号)
10.关于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深水供[2001]95号)
11.关于我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深水供[2001]169号)
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5月15日 深水务字[1996]27号)
为加强我市水利基本建设计划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本市政府计划投资的工程项目。
一、计划管理 1.所有水利基建工程均须严格按有关基建程序办理。
凡要求列入市水利基建年度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计划;新建、续建、扩建、配套等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和工程的维修养护、岁修、更新改造及其他相关的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分别编列。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于每年的10月上旬编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将根据工程的规划要求、建设年限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各工程单位提出的工程项目计划,须将工程的设计文件、概预算书,按不同的投资来源、工程类别、工程性质,同时报市水务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查,然后由计划财务处注1(注1: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统一汇总审核,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计划方案提出后,经局长办公会或局长办公扩大会审议、修订,局长审定后报市计划局注2。(注2: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
根据市计划局下达的工程项目计划,由计划财务处通知有关工程单位(业主),并由工程单位(业主)按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组织实施。
二、项目管理 4.经批准的水利项目,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进行控制,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已经确定实施的工程项目,在投资计划未批准前,如需做施工准备,由工程单位(业主)提出,交计划财务处送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经局长审定后,方可安排。
5.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应包括编制和审核施工图纸、施工预算、施工方案、工程的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施工管理,施工进度拨款,工程的竣工验收结算、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及工程审计等若干环节。
6.凡列入基建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基建工程的有关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纸和工程投资预算书。
工程预算的编制,应执行现行的施工预算定额,不能套用定额的,工程单位(业主)应会同计划财务处、施工单位确定取费标准。工程预算经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后,交计划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不能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
7.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执行。
8.施工单位确定后,应在开工前由业主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注3。(注3:该办法中《经济合同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
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合同条款。确需变更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施工合同须附上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并作为工程施工承包或工程结算的依据。没有实行预算包干的工程项目,应在合同中增加结算条款,明确工程量增减的计算办法。
9.工程合同必须进行编号登记,以便计算机录入存查,未经编号登记的,不予办理拨款手续。
工程动工,各工程单位(业主)须在每月5日前向计划财务处以及有关处室报送施工进度,资金运用等报表。
10.单项工程造价增减10%以上的,工程单位(业主)应事先报计划财务处及有关处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超出部分将不予列入结算。如属抢险工程,允许先实施后申报。
11.工程款的拨付与结算。需要预付款的工程,按工程造价,其预付款的控制范围:土建类20%以内,设备类35%以内,安装类40%以内。当工程进度款超过50%时陆续扣回,具体办法应在合同中说明。
工程款按每月工程进度拨付。施工单位须及时编报工程进度及工程进度价款结算单,以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工程进度款总额达到90%时,剩余部分待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后,进行结算。结算时一般留下1%做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即行结清。
12.工程单位(业主)在施工期,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由人事处注4(注4: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统一配置,计划财务处负责业务指导和财务管理。财务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须先报批。
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及时报送。月报于每月终了后5天内报出,季报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报于当年终了后1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资料须提前半个月报市水务局有关处室,并向市城建档案馆,局档案室及工程管理单位移交完毕后才能办理工程决算。
三、工程审计 14.工程审计主要包括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用、财务收支、工程量计算、取费标准,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审计可由局计划财务处组织内审或委托其他专业审计机构进行。
15.各工程单位(业主)须按审计要求,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所需资料,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16.审计结果须及时反馈,通过审计,帮助工程单位(业主)规范管理行为,严格财务制度,堵塞漏洞,确保投资效益。
四、前期工作及其费用管理 17.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指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及以前的各项工作,其费用计划,按年度投资计划编列。
18.规划期内拟建的工程项目,须按计划安排前期工作,其所需费用在项目未经市计划部门批准之前,由局统一预先调整安排,待批准立项后,即在项目计划投资中编列。
19.前期工作项目确定后,由有关业务处室按职责范围商计划财务处与乙方拟订经济合同,并经主管局领导审定。
20.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凡以本局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均须由局长或其委托的代表签署,并加盖“深圳市水务局”公章。
21.经济合同签订后,其应付款项由计划财务处按合同规定拨付,前期工作结束,乙方提交的成果,经主办处室验收合格,并交局档案室签收归档后,方能结清余款。原有关工程的遗留问题,亦照此补齐有关手续。
五、工程管理费控制 22.工程管理费是指工程单位(业主)在工程立项筹建和施工管理期间进行管理所需的全部费用。其取费标准一般按全部建安工程费的2-4%控制。如工程管理费编列是经设计审查会议审查通过的,则按审查通过的取费标准执行。
23.工程管理费的开支须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报批手续。各工程单位 (业主)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向计划财务处报送上一季度的费用开支财务报表及本季度的费用开支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由计划财务处核准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执行。
六、附则 24.鉴于1993年7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等科目,调整了“折旧”等科目,增设了“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调帐处理办法,均按水利部财务司1993年11月颁发的建财基[1993]178文执行。
25.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国家或省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专业
清洁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水务局 1998年3月20日 深水供字[1998]10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保证清洗消毒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清洁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一定的资产;
(二)人员配置应符合附表1的要求;
(三)设备及劳动用品应符合附表2的要求;
(四)应具有不少于10人的专职清洗消毒人员,均持有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及劳动部门核发的《用工手册》;
(五)清洗消毒人员经过市水务局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六)二氧化氯或其它消毒用品专门存放、专人保管,消毒用品有来源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符合卫生标准。
二、专业清洁机构应向市水务局提出成立申请,经市水务局核定批准,核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并领取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之后,专业清洁机构方可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业务。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度。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及《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非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由供水企业的专业清洁机构进行,非供水企业的专业清洁机构只能从事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不得从事非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四、为避免专业清洁机构的恶性竞争,保证清洗消毒质量,市水务局应根据工作量总体控制专业清洁机构的设立数量。
五、专业清洁机构从事二次供水实施清洗消毒业务,应向物业管理机构出具市水务局核发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副本)及清洗消毒人员《健康合格证》、《培训合格证》,并签订《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 (此项废止)注(注:专业清洁机构签订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实行备案制度,每半年应向市水务局汇总一次。
)
六、专业清洁机构应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消毒情况进行记录。施工记录包括开始清洗时间、完毕时间、药剂使用量、清洗消毒人员及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签名等内容。
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市水务局制定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程序》。
八、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7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