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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政办[2005]19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1-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做好编制核定、经费标准制定和民警过渡公务员等工作。要充分发挥森林公安职能,不断加大对各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确保林区社会的稳定和森林资源安全。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从2006年开始,将森林公安机关经费全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森林公安机关地处偏远、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的特点,按照同级地方公安经费标准核定森林公安经费,并保障装备、被装、办案及奖励等必须的专项支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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