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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泸市府办发[2003]1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中央驻泸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由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保险待遇而取消了10%工资性补贴,增资中不再计算此项金额。
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增资及执行时间视经费情况,由其主管部门确定。
三、市级各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批,市属事业单位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中央驻泸事业单位原已由市人事局代管工资的,报市人事局审批。县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县区人事局审批。
四、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单位)接此通知后,迅速组织实施,务必于2003年12月25日前完成审批,以确保2003年12月底前兑现增资。
泸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3]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已翻印发至市、州),现将《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二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已印发各地、各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现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应执行国办发[2003]93号文附表所列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同档次工资标准。其中按倒档差增加过职务工资的人员,以本人职务工资最高档对应国办发[2003]93号文附表所列新标准加上以新标准计算的倒档差金额执行。
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调整后,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奖金和津贴)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增加。
二、机关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待遇、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和初期工资待遇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其中高中毕业后入学的中专毕业生和4年及以上学制的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的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26元提高到454元。
从2003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试用期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25元。其中高级技工学校和高中毕业后考入技工学校的毕业生、高中毕业后入学的中专毕业生和4年及以上学制的中专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10元提高到435元;熟练期的工资标准,普工由原每人每月410元提高到435元,技工由原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448元(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提高到474元)。
三、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提高10%工资标准的护士、中小学(含中专、技校、幼儿园,下同)教师,执行10%以内补贴的中小学非教师职工,执行15%特教补贴费的特殊教育机构职工,执行10%工资性补贴的合同制工人,执行5%驾驶员津贴的汽车驾驶员等人员按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调整工资标准后,其按上述规定比例计算的工资、津贴、补贴相应增加。
在见习期中的护士和中小学教师,其见习期工资标准提高10%的计算基数以及合同制工人熟练期工资性补贴10%的计算基数,全省统一按国办发[2003]93号文件和本文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扣除130元后的数额确定。
四、2003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先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度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的通知》(川人办发[2003]269号确定地方职务工资档次,再按国办发[2003]93号文件附表所列同档次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其中2003年7月1日后到地方报到起薪的,从到地方起薪之月起执行国办发[2003]93号文件附表所列同档次职务工资标准。
五、2003年7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的人员,应以晋升前的职务工资档次先按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调整工资标准,再以新标准就近就高靠入晋升后的职务工资档次。
六、2003年7月1日至本单位上报调标方案时调动工作的人员,原则上由调出单位办理调标增资手续和补发增资并将调标后工资情况介绍到调入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调入单位按调动人员确定工资办法重新确定工资,从调入起薪之月起执行。在同类型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职务未变化的,为简化手续,也可由调入单位负责办理,但须与调出单位协商,补发增资应不重不漏。
七、2003年6月30日及以前机关事业单位中已经离休的人员以本人离休时的职务(含离退休时经组织批准享受的待遇),考虑离休后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因素,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调标增资的金额增加离休费。
八、机关事业单位200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规定增加退休费。其中退休时无职务和科员、助教及以下的干部实际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50元增加退休费,不满30年的,按35元增加退休费。
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3年7月1日起,以本人退休时的职务工资档次对应执行国办发[2003]93号文件附表所列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同档次工资标准并按调整标准后的工资基数重新计发退休费。如增加的退休费低于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的同职务退休人员增资金额的,则按同职务退休人员的增资额执行。
机关退休人员中1993年工改时因无行政职务而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增加退休费的,这次仍按其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增加退休费。
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50元增加。
九、参照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从2003年7月1日起可参照执行国办发[2003]93号文件和本文规定的新工资标准。其中经济条件较差,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工资标准有困难的单位兑现增加工资的时间,由主管部门确定。
十、退休(退养)民办教师从2003年7月1日起,按《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退休(退养)民办教师增加生活费的通知》(川人发[2001]73号规定的原则相应增加退休(退养)生活费。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中受行政、刑事处罚后,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发[2002]69号文件规定计发生活费的人员从2003年7月1日起按本人受处罚前的工资档次对应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的新标准,再按川人发[2002]69号文件的规定重新计发生活费。其中2003年7月1日后受处罚的,从受处罚的次月起按新的工资标准计发生活费。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三、经费来源。本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资金,按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组织领导。本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实施,确保按时足额兑现。
各市、州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标工作在市、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州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省级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的调标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中央在川的机关事业单位有省级主管(代管)部门的,由省级主管(代管)部门组织实施;没有省级主管(代管)部门的,由党的关系所在地市、州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十五、审批办法。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在川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增加工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省级机关(含中央在川有关单位)和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3年7月调标增资审批(统计)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3年7月调标增资花名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2003年7月增加离退休费审批(统计)表》、《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2003年7月增加离退休费花名册》1式3份报省人事厅审批。
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填写同表1式3份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分别按工资基金管理权限审核办理增加工资基金手续。
市、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增加工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办法由各市、州确定。
本通知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3年7月调标增资审批(统计)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3年7月调标增资花名册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2003年7月增加离退休费审批(统计)表
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2003年7月增加离退休费花名册
5.省级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7月调标增资填表说明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7月调标增资填表说明
一、关于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3年7月调标增资审批(统计表)》(附件1
)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3年7月调标增资花名册》(附件2)的说明。[HT]
(一)填报范围。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7月1日在册的工作人员列入填报范围。
(二)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7月1日至单位上报方案期间调出、死亡的人员单列填报附件2并在附件的左上角注明“减少人员”,其增资情况与其他在职人员一并汇总统计填入附件1.
(三)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7月1日至单位上报方案期间离退休的人员增资情况填入附件3、附件4,不列入在职人员方案填报。
(四)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7月1日至单位上报方案期间进入(如调入、转业干部、复退军人等)的人员单列填报附件1、附件2并在附件的左上角注明“新进人员”,其增资情况不与其他在职人员汇总。
(五)填报工作人员增资花名册(附件2)时,在试用期、熟练期的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调标前试用、熟练期工资中扣除120元后的金额填入“调标前职务工资”栏,从调标后试用、熟练期工资中扣除130元后的金额填入“调标后职务工资”栏,“月增资额合计津贴”栏填入10元。
(六)2003年7月至单位上报方案期间职务变动的人员均按本人2003年6月30日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填报增资花名册,不分段计算。其中已按调标前的工资标准办理了职务变动增减工资手续的人员,应按调标后的工资标准重新办理职务变动增资手续。
二、关于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报批(统计)表
》(附件3)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花名册》(附件4)的说明。
(一)填报范围。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不含经组织批准留用)的人员列入填报范围。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2003年7月增加离退休费花名册》(附件4)第3栏“离退休(职)时原职务、技术等级(含离退休后享受待遇职务)”填写本人执行的离退休费所对应的职务。第7、8、9栏仅限离休干部填报。
(三)20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须在《花名册》(附件4)“备注”栏中注明退休时职务工资档次、金额和退休费计发比例。
(四)2003年7月1日至单位上报审批方案期间离退休人员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情况均纳入离退休方案报批。在《花名册》(附件4)中分两行填报。第1行填报7月1日至离退休当月增加工资情况,第2行填报离退休次月至单位上报方案当月的增加退休费情况并在“备注”栏注明退休时职务工资档次、金额和退休费计发比例。这部分人员须包含在《审批(统计)表》(附件3)“2003年6月30日离退休(职)人数”(第1栏)数据中。同时“月增资额”按离退休费的月增加额填报,“补发总额”(第9栏)按实际补发数填报。
(五)2003年7月1日至单位上报审批方案期间离退休职工中的死亡人员从2003年7月补发增资额至死亡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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