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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预[2002]1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由于该项工作涉及税收带征比例的调整,各级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税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及日前转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本市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沪府发办[2002]26号)精神,尽快按现行规定的带征比例,调整好CTAIS系统中带征核定,确保带征工作正常运行。
二、对于在执行期中按原标准征收造成多征或少征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做好核定工作,保证年内完成向企业清退或补征的工作。
三、凡补征欠交税款所属期在2002年5月31日之前的,其带征部分仍按原比例执行。
四、由于调整带征比例后使税务清算工作量增大,为简便操作、税务部门可采取分户核定、方便纳税户。
五、由于该项工作涉及面广,各税务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服务意识,尽可能方便纳税户。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2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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