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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地税[2002]1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21 | 生效日期:2002-08-21 |
各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从各市区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确定自用普通住房的标准不明确、部分县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的精神,便于征收机关执行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界定。
普通住宅是指除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高档商品房以外的其它商品住房。高档住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品房:
(一)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造价一倍以上的商品房;
(二)单套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
(三)建在别墅区、度假村内的别墅、高级公寓等;
(四)其他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单位审定为别墅、高级公寓的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严格执行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政策。这项政策是国家为了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改善个人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各级征收机关务必严格执行这一政策,严把审查关。征收机关审查时应注意两点:一是纳税人购买的房屋必须是自用住宅;二是纳税人所购房屋必须是普通住宅,纳税人只要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就可减半征收契税。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其他机构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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