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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财办综[2002]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21 | 生效日期:2002-08-21 |
宝鸡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医疗保险IC卡收费立项的请示》(宝市财办综[2002]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规范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同意你市在发放医疗保险卡时,收取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
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此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刷的“陕西省行政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
四、收取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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