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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晋中市榆社至洪水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交财字[2002]35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22 生效日期:2002-08-22
 

晋中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晋中市榆社县至武乡县洪水镇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同意榆社县县城至武乡县洪水镇二级公路为收费还贷公路,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归还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晋中市榆社县城至武乡县洪水镇二级公路榆社境内总长40公里。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7521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5500万元,省交通厅补助500万元,其余1521万元由市自筹解决。经审核符合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交公路发(1994)686号文件规定的等级和里程,同意在榆社县潭村、榆社县郭郊村设立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点。车辆通行全程只准收费一次。

  二、收费工作由晋中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晋中市交通局具体负责通行费的征收、公路的管理养护和还贷、核定总还贷额为1521万元,利息按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收费站人数控制在40人以内。

  三、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车辆通行费缴旋证》专用票据,由晋中市财政局领用、核销。

  四、车辆通行费收入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晋中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批准的用款计划执行。通行费收入除征收人员经费和该公路的养护费外,其余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归还该公路的贷款。坚决杜绝平调和胡支乱花。

  五、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文件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另文下达。

  六、收费期限暂定六年。收费时间从省政府核发设站许可证、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之日开始。在此期间如果提前:归还该公路贷款,必须立即停止收费。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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