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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东方美食专修学院与香港国资源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2]18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20 | 生效日期:2002-09-01 |
山东东方美食学院:
你院《关于东方美食学院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请》(鲁美院字[2002]第16号)收悉。你院与香港国资源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东方美食学院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1999]333号文件批准,根据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和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69号)的规定,结合合作办学学生的年培养成本,核定东方美食学院所开设的烹饪营养与酒店管理、旅游管理、旅游服务(职业中专)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500元。你院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自觉接受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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