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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5]2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1-10 | 生效日期:2005-11-10 |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518号)转发给你们,并在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核定我省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核定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标准(含上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部分)为:(一)编辑记者资格报名考试费:150元/人(含上缴国家部分,每人30元。考试科目:综合知识、新闻基础知识、广播电视新闻业务);(二)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报名考试费:220元/人(含上缴国家部分,每人40元。考试科目:综合知识、新闻基础知识、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笔试加口试])。
二、报名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命题、聘请监考人员、考场租赁、证书费等开支。除报名考试费外,不得以其它名目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为财政性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按规定程序将收费标准向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申报。
安徽省物价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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