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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苏嘉杭高速公路苏州至国道204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服[2003]300号 苏财综[2003]116号 苏交财[2003]63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12 生效日期:2003-09-12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嘉杭高速公路苏州至国道204段,全长36公里,将于2003年11月份建成通车。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1988]交公路字28号)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及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同意苏嘉杭高速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02]139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苏嘉杭高速公路苏州至国道204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站点、站名同意开通苏嘉杭高速公路苏州至国道204段苏州相城、阳澄湖、沙家浜、常熟东4个匝道收费站。自通车之日起开始征收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年限待苏嘉杭高速公路江苏段全线建成通车后核定。

  三、收费范围、计费方法、收费标准、收费管理、违章处理等事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苏嘉杭高速公路苏州至吴江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02]413号、苏财综[2002]177号、苏交财[2002]118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本通知由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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