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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正式制定轮胎式装载机等16种工程装备产品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3]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1-21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轮胎式装载机等16种工程装备产品检测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函》(吉质监财函[2003]160号)收悉。经研究,对吉林大学工程装备实验中心开展轮胎式装载机等16种工程装备产品检测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实验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产品检测工作,本着委托检测的原则,按用户要求进行单项或多项检测,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收费需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轮胎式装载机等16种工程装备产品检测收费标准》(略)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0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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