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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财采购[200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28 生效日期:2003-09-28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为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科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有序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执行及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统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年初确定的进入部门预算的所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各种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国有资产变卖收入、使用国有资产担保的贷款及自筹资金等。

  第四条 采购人应根据当年公布的《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统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财政厅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第五条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
  (一)报送时间和程序
  采购人收到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20日内,按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细化年度采购预算,单独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填报《吉林省省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表》(以下统称《计划表》),本表一式两份,采购人留存一份,报预算主管部门一份,无预算主管部门的采购人直接报送省财政厅;采购人预算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基层报表,在收到基层报表5日内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办)报送《吉林省省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以下统称《汇总表》),并附所属采购人《计划表》。
  (二)落实采购资金
  采购人要严格按照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计划,不准挤占挪用资金参加政府采购。
  (三)采购计划的编制批复
  政府采购办在收到各预算主管部门汇总的采购计划(已落实采购资金),于20日内汇总编制成省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室)复核无误后批复下达执行。

  第六条 临时政府采购计划的报送要求  各采购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中央财政追加、省级财政追加、预算外超收追加等)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填报《吉林省省级临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送政府采购办复核无误后执行。

  第七条 月份执行计划的报送与执行:
  (一)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按月份报送
  各采购单位和采购单位预算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按月报送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具体报送程序按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报送要求办理。
  (二)按规定办理控购手续
  月份执行计划中,按规定属于专控商品的采购项目,应先行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三)落实并归集采购资金
  采购单位报送的月份执行计划,应是本月份已确定要购置且采购资金已经落实的采购项目。经审核无误的项目,应先归集资金后采购。属于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采购项目,可出据预算指标文件;属于其它资金可先存入国库政府采购专户。
  采购活动实施之前,如果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发现采购单位使用挪用的资金参加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不合理,不予下达政府采购月份执行计划。
  (四)政府采购办对各采购人的《月份执行计划申报表》进行审核无误后,编制成月份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经有关程序审签后,批复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第八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政府采购计划是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应该严格贯彻执行,原则上不做调整。特殊情况下,必须调整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要向财政厅业务主管处(以下统称主管处)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处会同政府采购办审核同意后才能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第九条 采购人要做好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工作,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特别是要尽快制定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的有关采购计划的报送、审核以及所属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制度,做好与财政部门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相关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 采购资金的划拨和结算程序按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发布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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