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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关于明确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支付核[200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9-24 | 生效日期:2003-09-24 |
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湖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湘财库[2002]28号)的有关规定,特就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级预算单位的账务处理
(一)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一级预算单位收到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以下简称支付局)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以下简称入账通知单)(第一联)后,以入账通知单的开具日期为入账日期,凭入账通知单作入账依据。其会计处理如下:借:拨出经费(拨出专款等)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等)
(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一级预算单位收到支付局下达的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通知单》(以下简称额度通知单)(第一联)后,以额度通知单的下达日期为入账日期,凭额度通知单作入账依据,其会计处理如下:借:拨出经费(拨出专款等)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等)
(三)明细账的设置一级预算单位在“拨出经费、拨出专款”总账科目下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在“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总账科目下按预算科目分类、款、项设置明细账。
二、基层预算单位账务处理
(一)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基层预算单位收到一级预算单位转来的入账通知单(第二联)后,以入账通知单的开具日期为入账日期,凭入账通知单和相关原始凭证作入账依据。
(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基层预算单位收到一级预算单位转来的额度通知单(第二联)后,以额度通知单的下达日期为入账日期,凭额度通知单作入账依据。发生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以预算单位开出的支付今日期为入账日期,凭地付今回单和相关原始凭证作入账依据。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会计处理按《湖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湘财库[2002]28号)的规定办理。
(三)暂付款(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预算单位借款业务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借款范围和额度。
其账务处理为:
(1)借款时:借:暂付款(其他应收款)――××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现金)
(2)报销时,如果实际支出金额大于借款金额,则: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现金)如果实际支出金额小于借款金额,则: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现金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
三、月末对账每月月初,支付局通过“支付局的Main邮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与各预算单位核对上月财政性资金实际支出数,包括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和授权支付实际支出数。
支付局核算处于当月第3个工作日之前向一级预算单位发送包括所有所属基层预算单位上月财政直接支付支出和财政授权支付支出的《对账通知单》和《单位支付明细表》,向基层预算单位发送其本级上月财政直接支付支出和财政授权支付支出的《对账通知单》和《单位支付明细表》。各预算单位应于当月10日前反馈账务核对情况,包括核对无误的信息和核对有误情况说明的信息。具体操作程序将通过培训进行指导。
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
2003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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