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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中小学学具代收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2]18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20 生效日期:2002-08-20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保留并继续执行学具代收费政策的函”(鲁教函[2002]40号)收悉。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电教教材和学具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175号)规定,我省自2000年秋季起试行中小学学具代收费,该收费至今年秋季试行两年期满。根据试行情况,同意继续按鲁价费发[2000]175号文件规定,在中小学收取学具代收费。其他事宜,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收费学校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公示。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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