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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中小学电教教材代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2]18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20 | 生效日期:2002-08-20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中小学电教教材代收费政策的函”(鲁教财字[2002]20号)收悉。按照《关于中小学电教教材和学具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175号)规定,我省自2000年秋季起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学校试行中小学电教教材代收费,该收费至今年秋季试行两年期满。根据试行情况,同意继续按鲁价费发[2000]17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在中小学收取电教教材代收费。其他事宜,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收费学校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公示。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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