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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滨州至博山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2]19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21 生效日期:2002-09-01
 

淄博、泰安、莱芜、滨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滨州至博山高速公路淄博段(高青北站--博山站)、莱芜至新泰高速公路(莱城东站--两桥庄站)、泰莱高速公路与莱新高速公路连接线(莱城西站--莱城东站)即将建成通车,现将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通过上述新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除国家规定免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均缴纳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鲁价费发[1998]142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二等级)执行。各站、点车型具体收费额详见附件。

  二、对部分营业性客车的优惠政策,仍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1999]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全额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归还贷款。
  上述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至2009年11月10日止。过去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滨博莱新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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