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建[2003]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9-29 | 生效日期:2003-09-29 |
各市州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结存在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即已征收并结存在财政或环保部门帐户的排污费,已征收并转入“污染治理专项基金”有偿资金帐户的排污费,“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帐户按规定回收的有偿使用的排污费可在2004年前纳入部门预算,用于弥补环保机构行政、事业经费不足。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9月29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