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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核查问题处理和改进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建[2003]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27 生效日期:2003-09-27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2002年下半年,财政部对我省1999年-2002年上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了全面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核查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财建[2003]180号),要求我省及时整改和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补偿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齐抓共管,强化征管力度补偿费征管是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责任,必须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坚持齐抓共管。财政部门负责票据发放和管理、入库监督、返还资金安排和协同减免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和返回资金的合理使用。在工作中,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强化征管工作。今后,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征管工作联合进行检查考核。

  二、追缴矿山企业欠缴的补偿费对2000年以来矿山企业交纳补偿费要再进行一次清理,对欠缴补偿费的矿山企业,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协助矿山逐一制定补缴计划,欠缴补偿费的企业原则上要在今年内缴清所欠的补偿费;对欠缴数额大、年内缴清确有困难的,可在2-3年内缴清,逾期仍不能缴清且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对财政部核查的59家矿山企业所欠缴的补偿费要重点清缴入库(详见附表1)。

  三、补缴被挪用的补偿费2001年-2002年上半年被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挪用的补偿费(具体数额详见附表2),中央财政应分成的部分,必须在今年11月底以前补缴中央金库。为使应补缴中央金库的补偿费及时补缴到位,请各市州、县市积极筹措资金,将应补缴中央金库的补偿费在11月30日前补缴到位,并将补缴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逾期不补缴的,省财政厅将扣减市州分成补偿费,或通过年终结算予以抵扣。对2001-2002年上半年应补缴省级分成的部分,以及2002年下半年补偿费的结算,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将另行通知处理办法。

  四、严格规范征管政策
1.规范缴库政策。从2003年10月1日起,能通过银行划帐收取补偿费的矿山,必须使用一般缴款书收取补偿费,只有零星分散的矿山才能使用自收汇缴专用收据。无论采取那种方式收取的补偿费,都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就地将补偿费缴入国库,不得挪用、截留、坐支,凡发现挪用、截留、坐支的,财政部门要依法追缴和扣缴。
2.规范预算管理。补偿费是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已纳入预算管理,在征收、使用、管理中应执行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依规不需办理收费许可证,也不交纳物价调节基金;
3.规范征收标准。补偿费的征收要按国务院150号令规定的费率,按矿山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开采回采率,经过核算后确定征收的额度,不得实行定额收费。对统一征费的市州、县市区,补偿费必须依法定标准提足,并征收入库。对矿山企业申报的征收额,征管机构必须认真进行核实:
4.规范返回使用。所有返还给市州、县市区的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管理和征管机构经费补助。考虑到基层征管部门的实际困难,对省属以上企业上交的补偿费,暂按省属以下企业返还政策一样处理(即省与市州按2:8比例分成)。
5.规范基础工作。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设立补偿费征收台帐,依规建立专门的帐簿进行核算。

  五、规范票据管理。
从2003年10月1日起,征收补偿费的一般缴款书和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由省财政厅发放、管理和核销。每次领用数量一般只保证满足1个月征收的需要,在每次领购新票据时,市州财政部门必须对国土资源部门已使用票据进行认真核查,凡未将已征收的补偿费全额入库的,不得领用新票据。下一级财政部门擅自发放票据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在2003年10月1日以前领用的票据由省国土资源厅缴销。

  六、加强监督检查。
鉴于我省补偿费的征收主要由县市区负责的情况,省、市州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县市区补偿费征收稽查的力度,稽查内容是,票据使用是否合规,所征补偿费是否足额缴库,是否有违规减免行为,返回后的补偿费是否专款专用等。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坐支、截留、挪用的补偿费,将在安排返回财政性资金和专项资金时予以抵扣。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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