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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市)区全面推行财政统发工资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政办[2005]19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23 生效日期:2005-12-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乡镇机构改革要在年底前完成。截止11月底,我市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为加强乡镇机构改革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财政全供人员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保障县乡财政全供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现将财政统发工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将乡镇财政全供人员全部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委托当地代理银行将本级及乡镇财政全供人员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上。

  二、财政统发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乡镇机构编制内的财政全供人员及国家规定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得拖欠。

  三、12月2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财政统发工资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于年底前对各县(市)、区财政统发工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有关要求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县(市)、区,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新乡市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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