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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地方税收冠名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价费字[2005]1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26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地方税收冠名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5]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执收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并同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地方税收冠名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地方税收冠名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2]价费字228号的规定,结合地方税收冠名发票分散多样,品种繁多的特点,同意你局按上述规定对冠名发票工本费进行核定,其计算公式为:工本费标准=(印制费+运杂费)(1+损耗率)÷(印制总数量),其中:印制费,凭印制收据核算;运杂费,按印制费的10%计算;损耗率,按10%计算。

  二、上述计算公式得出的工本费标准为到达用户的最终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检查。

  三、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计费和收费,收取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各级地主税务机关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五、对地方税收冠名发票工本费的核定情况,你局要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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