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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免收电煤运输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发[2005]1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26 | 生效日期:2005-12-26 |
各市(州)交通局,省交通厅公路局,各高速公路公司,成锦(乐)指挥部,省大件公路管理处,九寨黄龙环线管理处,二郎山隧道管理处,鹧鸪山隧道管理处: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为保障全省发电用煤供应,缓解我省电力供应紧张局面,确保国民经济和人民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现将电煤运输车辆免收通行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煤运输车辆(含空车)通过全省公路、桥梁和隧道收费站时,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止,凭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制发的“四川省电煤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和火电厂签发的煤票,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运输电煤车辆在核定的线路运行时,凭“四川省电煤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免收车辆通行费,超出核定线路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车辆通行费。
三、市(州)火电厂应向当地交通局提供运输合同,并按“四川省电煤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申报表要求,逐项填报,经市、州交通局审查后,统一向省交通厅公路局领取“四川省电煤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
四、各市(州)交通局和相关部门对“电煤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申报表要认真审核和确认,严格把关,实行一车一证,防止非电煤运输车辆冒领。对涂改、假冒“电煤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一经发现即予以收缴,并补交车辆通行费。
五、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和争议,本着就地及时的原则,由收费站长或班长现场裁定处理。各收费站要认真做好电煤运输车辆(包括空车)的详细记录(车型、牌号、进出站时间),市(州)交通局收费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将统计数据汇总后按月报交通厅公路局。免收电煤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到期后,由各市(州)交通部门回收“电煤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造册后统一销毁。
附件:
1.电煤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式样(略)
2.电煤运输临时通行证申报表(略)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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