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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政办发[2003]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27 生效日期:2003-09-27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力度。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加强公共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摆上日程,精心组织,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分离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各地、各部门要增强依法采购观念,强化管理措施,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都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采购,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运行规程。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进一步明确各自监督管理职能,建立起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约束,修订和完善现行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和运行规程,使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略)

黑龙江省政府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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