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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铁路护路联防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29 | 生效日期:2006-01-01 |
西安铁路局,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维护铁路运输治安秩序,保证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正常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铁路护路联防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我省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整车货物(集装箱货物按箱标定吨位)按每吨0.30元收取;零担货物仍按每10公斤0.05元收取,不足10公斤按10公斤计收。
二、对农用物资、军用物资、救灾物资和其它指令性货物继续免收铁路护路联防费。对省内电煤暂不收取护路联防费。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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