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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价行函[2005]1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23 | 生效日期:2005-12-23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函》(陕教函〔2005〕23号)收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各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向自愿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按40元/人次收取测试费,在校学生自愿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减半收取测试费,其中贫困学生免收测试费。
二、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向测试合格人员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时,按5元/本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示收费标准,亮证收费,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金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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