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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教育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财综[2003]129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1-14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直各类学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教育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育收费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举办的省直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费、杂费、住宿费(不含社会化住宿费)、委培费和函大、夜大以及强制性短训班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2004年1月1日起,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上述收费收入一律全额上缴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2004年预算,上述收费收入仍按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形式申报收支预算,从2005年开始,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形式申报收支预算编制)。学校应当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支出项目,安排和使用资金。省财政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意识,确保学校正常经费的足额安排和及时(七个工作日)拨付。收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含手续费、管理费),禁止挤占、平调、挪用、截留学校收费收入。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规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学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为依据,由省主管部门向省财政部门申报,省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收费项目和标准后,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严禁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要按照上述规定对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立即取消;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

  三、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财务监督的职责。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海南省物价局
200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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