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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发改价管[2003]5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9-15 | 生效日期:2003-09-15 |
各市县物价局、教育(教科)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我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收费标准已试行两年。实践证明,该收费标准的制定对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促进我省信息技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了积极作用。现决定将我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收费范围本通知所述信息技术教育是指中小学开展的计算机知识普及教育,不包括其他多媒体教育。
收费范围为有条件开设信息技术课教育的小学三年级以上(含小学三年级)中小学和职业中学(非计算机专业)
二、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市县城高中50元/学期生;乡镇高中35元/学期生;市县城初中45元/学期生;乡镇初中35元/学期生;市县城小学30元/学期生;农村完全小学20元/学期生。
三、切实加强对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的管理(一)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要按照国家和我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实施规划的要求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方针,按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分期分批逐步进行。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收费方法的地方,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信息技术教育。
(二)学校必须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计算机配备标准》的通知(琼教[2001]10号)中规定的配备标准配置信息技术课程设备,报当地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由省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收费。否则,不得收费。
(三)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小学阶段(三年)信息技术课程不少于68学时;初中阶段(三年)信息技术课程不少于68学时;高中阶段(三年)信息技术课程不少于140学时。上机课时不应少于总学时的70%。高中要配备信息技术课教师3名以上;初中要配备信息技术课教师2名以上。保证按教育部的《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四)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不准跨学期或一次性预收。有其它特殊原因不开课,不得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五)学校不准在省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之外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学校要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执行学生收费登记卡管理制度,增强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的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收取。学校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七)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应专项用于学校购置适合于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所需要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和正常运行所需的各项辅助管理费用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所需购置设备的计划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按有关规定统一参加政府招标采购,坚决杜绝未经招标采购的设备流入学校。严禁在经费、设备使用管理中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各级教育、价格、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学校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三年级以上(含小学三年级)的中小学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从200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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