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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报送企业集团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统函[2003]148号 |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发文日期:2003-09-15 | 生效日期:2003-09-15 |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企业集团统计报表的请示》(光京字[2003]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局现行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统计报表由我局企业调查总队负责布置、收集。由于你公司属于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因此你公司填报的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应直接报送给我局企业调查总队,具体执行时间从今年半年报开始。
二、《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完善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京统发[2003]85号)要求你公司向其报送集团2003年年报和半年报的有关事宜,我局企业调查总队已和北京市统计局企调队进行了沟通,北京市企业集团统计的范围不再包括你公司,其所需资料由我局企业调查总队予以提供。
国家统计局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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