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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地税发[2003]18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9-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综[2003]976号)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实际,就启用新版“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9月1日起,全市地税系统将启用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版“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
二、广州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财政票据”于2003年8月31日起停止使用。
三、新版的“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由市局财务管理处负责管理并发放。
四、请各单位位于2003年9月30日前将原从市局机关服务中心领用的“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财政票据”缴回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进行核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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