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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有关地方税费处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地税发[2003]18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9-12 | 生效日期:2003-09-12 |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对电台、电视台实行广告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有关地方税费处理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电台、电视台取得广告费收入时,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依法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其他凭证来代替,并应当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堤围防护费。
二、电台、电视台所取得的广告经营所得,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属于生产、经营所得,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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