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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新闻出版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办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价[2003]26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1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107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检查的目的。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有关政策和规定,实现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两个下降”的目标(一是学校乱收费的案件数量下降,二是乱收费的金额下降),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的组织实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纠风办、检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协调落实。

  三、检查的工作方式。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可采取同级检查、下查一级和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检查方式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省物价局将对部分重点地区的重点学校和重点单位的收费执行情况直接进行重点检查。
  在重点检查期间,省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和新闻出版局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

  四、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间等事项严格按照国家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进行。

  五、各类学校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在9月30日前将自查资料分别报同级价格、财政等部门。

  六、在专项检查期间,各地要加强价格举报工作。要在互联网、报刊等有关大众媒体上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收集教育收费违法行为的线索,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查处。

  七、认真做好检查工作总结。各地务必于11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总结、统计报表、调研报告及典型案例分别报送省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200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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