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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漳州市门(楼)牌工本费收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闽财综[2003]9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28 生效日期:2003-09-28
 

漳州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申请设立门牌工本费收费项目的请示》(漳财综(2003)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你市城乡门(楼)牌工本费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在全省尚未统一规定门(楼)牌工本费收费执收部门和收费标准前,同意你市暂按漳政(1995)综159号规定由公安部门作为门(楼)牌工本费收费执收主体。

  二、该项收费为行政性收费,收费项目编码为SXN2-132002。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你市门(楼)牌工本费收费,宜先在市区内新建的居民住宅区、楼宇、工业区、开发区内试行,然后逐步推开,并向被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根据你市有关部门按照民政部等部、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规定的门(楼)牌制作标准,统一向社会有资质的企业公开招标后的实际情况,委托你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你市门(楼)牌工本费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始执行。

  五、本批复执行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2003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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