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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昆政通[2004]4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0-09 生效日期:2004-10-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现将省政府印发的《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4]13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做好宣传工作
财政支农资金是国家专项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体现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明确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的具体内容,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感。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支农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农、林、水、扶贫等使用财政支农资金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使用财政支农资金,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确保财政支农资金的安全。
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违规违纪行为,依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办法》严肃处理。使用财政支农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主动接受和配合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04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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