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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价费[2005]2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29 | 生效日期:2005-12-29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委托检定收费标准按不超过省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03]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三、你局应将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被检定单位反映的情况及时反馈我们,以便省物价局核定正式收费标准时,提报我市意见。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略)
青岛市其他机构
20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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