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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昆组发[200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26 生效日期:2005-12-26
 

  第一条 为切实体现党组织对老党员的关心和爱护,着力解决困难党员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努力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建设现代新昆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经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研究决定,设立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

  第二条 为做好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经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同意,在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设立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在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部务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的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分配方案的拟定和运用情况调查分析、审核、资金核拨以及使用情况督查、通报、统计等工作。

  第三条 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统一在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基本帐户下设立二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资金利息滚存为资金的一部分。资金专户单设帐簿,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日常会计、出纳工作由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办公室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收支。

  第四条 为保证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的正常运行和连续性,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将采取“四个一点”的方法进行资金筹集和补充,即:财政资金支持一点,每年由市级财政中专项划拨一定数额经费支持资金;党费划拨一点,每年从市管党费留成中拿出一部分补充资金;党员自愿捐一点,鼓励全市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自愿为资金捐赠奉献;社会赞助一点,积极争取社会各界自愿捐助资金或物资支持市级“关爱党员资金”。

  第五条 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由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门审计,审计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和运行的原则:  (一)要充分体现党组织执政为民、关爱党员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统筹兼顾、规范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四)坚持“救急帮困、扶助一方”的原则。
  (五)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六)坚持自救互助为主、党组织和社会救助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 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的用途:  (一)对全市建国前入党(指1949年9月30日24时前办理了入党手续的党员。下同)的农村党员给予生活津贴补助。
  (二)扶助患大病、重病和受灾需要救助的困难党员。
  (三)根据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年度收支情况,对于部分在关爱党员工作上存在资金困难的党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党员生活津贴的发放:  (一)本办法所指全市建国前入党的农村党员是指党组织关系在昆明市所辖县(市)区,长期生产、生活在农村,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为建国前入党的党员。
  (二)全市建国前入党的农村党员生活津贴的发放统一由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专户支出,生活津贴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每年1200元。
  (三)每年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组织所属支部(总支)统计上报符合条件的党员名册,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最后统一报送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办公室。
  (四)建国前入党的农村党员生活津贴由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批,由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拨付至党员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将津贴发放至党员本人。
  (五)生活津贴由市委组织部办公室按季度拨付给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门按月拨付至党员本人。全市建国前入党的农村党员的生活津贴从2006年1月起开始拨付。
  (六)确定发放建国前入党的农村党员生活津贴对象要坚持标准和程序,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规定手续,确保党员生活津贴准确、及时、足额发放到党员手中。对审核不严,错报、漏报或拖欠、截留、挪用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七)享受建国前入党的农村党员生活津贴的党员去世,其津贴从去世后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
  (八)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被劝退、除名的党员,不得享受建国前入党的农村党员生活津贴。已领取津贴的,从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被劝退、除名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津贴。不合格党员转变为合格党员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解除处分后,次月起即可恢复享受生活津贴。

  第九条 扶助患大病、重病和受灾需要救助的困难党员:  (一)对患大病、重病和受灾的困难党员进行救助,由全市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党委(党组)、工委组织(人事)部(处),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组织(人事)部(处),各人民团体党组组织(人事)部(处),在摸清情况、统筹兼顾、及时救助的前提下,向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救助资金补助申请,管理办公室视资金筹集情况拟定方案报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批。
  (二)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批同意后,管理办公室将救助金拨付给各党委(党组)、工委组织(人事)部(处),由该党委(党组)、工委组织(人事)部(处)按具体使用计划(方案)将救助金直接支付给需要救助的患病和受灾困难党员。

  第十条 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向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部务会提出“关爱党员资金”的使用计划,经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核同意后,管理办公室负责使用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资金的具体拨付,资金使用的检查、验收、通报、总结,督促各党委(党组)、工委组织(人事)部门落实资金的及时到位。

  第十二条 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各单位组织(人事)部(处)上报的有关关爱党员工作申请报告,市级“关爱党员资金”下拨后的具体使用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处)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 如本办法执行中上级党组织出台其他新的关爱党员工作要求,我市将结合本办法的执行实际对有关工作进行具体补充。

  第十四条 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的捐赠  (一)直接捐赠:捐赠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可直接到市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进行捐赠并办理相关捐赠手续。
  (二)邮寄捐赠:捐赠人可写明捐赠人姓名、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将捐赠款、物邮寄至市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
  (三)银行捐赠:捐赠人可直接将捐款转账或电汇至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帐户,并将捐款人姓名、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通过传真(邮寄)至市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
  (四)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收到捐赠人捐款、捐物后,将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并开具捐款收据。

  (五)联系捐赠单位: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办公室) 
  邮政编码:650011
  联系电话(传真):3172469 3120132
  联系地址:昆明市盘龙路25号市委办公大楼0610-0611室
  银行户名: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714城南支行
  帐  号:53001615536050599883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
  20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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