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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6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批普通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吉国税函[2005]110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普通发票的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进行统一核定,各种类发票工本费标准见附表。
二、附表所列标准为省税务印刷厂将发票送达各地税务票证中心或企事业单位时的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普通发票过程中,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三、2005年生产结存的普通发票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收费前应按规定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的票据工本费收入要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暂试行一年。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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