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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库[2005]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21 生效日期:2005-12-21
 

  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全面推进,省本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已基本取代原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体系。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需要,彻底解决原有账户体系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及《湖南省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库〔2002〕27号)精神,现就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存款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等构成。特设专户指政府或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只允许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除此之外,因特殊管理需要,或确有未通过财政而取得的专项资金,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查批准后,可开设一个特设专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单一账户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单一账户管理,原则上不得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经批准的特设专户外开设其他账户。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开设并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上述规定开设账户外,仍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开设账户的,省财政厅应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限期撤销实有资金账户。各单位原有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基本建设账户、系统经费转拨账户及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直预算单位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除外)原则上必须在2006年1月31日前撤销,并于2006年2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将销户证明报省财政厅(国库处)。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申报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既不予撤销也未经重新审批的银行账户,将作为违规账户处理。

  三、按规定划转使用账户结余资金。原有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基本建设账户、系统经费转拨账户及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资金,在2006年1月31日前未使用完毕的,缴入省财政特设专户(户名:省财政厅,账号:41806059708093001,开户行:中行芙蓉支行),并将缴入资金的有关预算科目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和部门预算处。缴入省财政特设专户的资金,通过追加单位用款额度从“金财网”上支付。单位进行账务处理时,设置“应收滚存结余资金”科目进行核算。将结余资金上交省财政时,借记:应收滚存结余资金,贷记:银行存款;收到省财政通过“金财网”核批的授权支付额度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应收滚存结余资金。

  四、重视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一)每年1月31日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本级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并填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见附件),附电子文档报省财政厅(国库处),逾期不予申报的,省财政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自行承担。因单位漏报、瞒报或完全不予申报而未实行年检的银行账户,将视同违规账户进行处理。
  (二)每年4月31日前,省财政厅按规定完成对账户年检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情况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1.对已审批未备案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补办备案手续。
  2.对年检中发现未按规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的银行帐户,责令有关单位自收到年检处理决定起5日内办理撤户手续,不办理撤户手续的,将按规定对违规单位、违规开户银行进行处理。
  3.对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拒不销户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省财政厅以前制发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略)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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