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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长府发[2003]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2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受派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健全监控机制,监督土地的收购、整理、出让等资金的合理使用,保证国土资源的有效利用。经研究决定,将委派到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财务总监改派到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对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履行财务监管职责。为了加强对“非典”专项资金的监管,决定向长春“非典”诊疗中心委派财务总监。
有关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联签、报告等事宜按照长春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各受派单位要积极配合,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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