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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行[2003]108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2016-12-11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2003年9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中央级行政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级行政经费”,是指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外交外事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等。
  第二条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是指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专项计划、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
  第四条项目考评的原则:
  (一)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二)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业务考评与财务考评相结合。
  第五条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能范围;
  (二)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等;
  (三)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四)项目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五)项目验收报告;
  (六)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项目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项目考评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项目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业务考评内容主要是项目执行情况。
  财务考评内容主要是资金和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八条运用定量考评和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定。
  第三章项目考评的指标
  第九条按照简明、实用的原则设置项目考评指标,既要客观、准确地对项目进展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考评,又要便于操作。
  第十条行政经费项目支出考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工作量、项目完成进度、项目完成质量、项目采购方式、资金到位数量、资金到位及时性、资金支出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项指标。
  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工作量”主要考核项目是否完成计划确定的工作量;“项目完成进度”主要考核项目是否按计划时间进展;“项目完成质量”主要考核项目的质量是否合格;“项目采购方式”主要考核项目的采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各单位分散采购。
  上述指标重点考核项目的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资金到位数量”主要考核项目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是否按计划确定的数量到位;“资金到位及时性”主要考核各项资金是否按计划时间及时到位;“资金支出情况”主要考核项目支出预算完成情况以及各项资金支出构成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主要考核项目执行中是否遵循了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上述指标重点考核项目的财务情况。
  第十三条以上指标为财政部根据考评内容统一制定的共性考评指标,对个性特点突出的项目,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特性考评指标。
  第十四条项日考评采用百分制。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其分值分别是:“资金支出情况”20分,“项目完成工作量”、“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到位数量”各15分,“项目完成进度”、“资金到位及时性”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各10分,“项目采购方式”5分。
  第四章项目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十六条财政部负责制定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项目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依据财政部关于项目考评的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本部门的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项目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编制本单位项目考评计划,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财政部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考评时,可以直接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在绩效考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报告》报送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在项目考评工作结束后,应撰写《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并报委托方;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的绩效考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根据各项绩效考评指标的考评结果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得分多少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得分在85分~94分(含85分)为良,70分~84分(含70分)为及格,7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五章项目考评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并参考考评结果对新增项目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五条项目考评结果是财政部确定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由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地方的行政政法专项资金的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略)
1.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考评指标
2.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考评计分办法
3.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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