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继续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5]9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29 | 生效日期:2005-12-29 |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农委、税改办,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管理,进一步巩固涉农收费和价格检查的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对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基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取消涉农收费项目14项
(1)水路运输管理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部分(交通部门)
(2)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部分(交通部门)
(3)强制性防疫性疫苗成本费(畜牧部门)
(4)国内植物检疫费在农村收取部分(农业部门)
(5)乡村医生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卫生部门)
(6)卫生发展调节基金(卫生部门)
(7)土地管理费(国土资源部门)
(8)个体工商户ID卡收费(工商部门)
(9)农机驾驶员审验费(农业部门)
(10)农机管理费(农业部门)
(11)养殖渔业许可证工本费、捕捞渔业许可证工本费和手续费(农业部门)
(12)机动车管理费(公安部门)
(13)绿化费在农村收取部分(林业部门)
(1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设部门)
2、暂停征收涉农收费项目6项
(1)草原管理费(畜牧部门)
(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畜牧部门)
(3)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畜牧部门)
(4)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部门)
(5)水资源费在农村收取部分(水利部门)
(6)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部分(水利部门)
3、降低3项涉农收费标准
(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规定50%征收,即由20元降到10元。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当地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50%征收。
(3)集贸市场管理费:按当地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50%征收。
4、涉及到我省农民在农村(含乡镇)进行生产、经营和生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详见附表。其它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合法、有效文件规定为主。
5、省以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不得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征收或变相收取;对已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要按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好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后的善后工作。收费项目取消后,且政府职能又存在的,其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今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审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任何部门不得出台新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涉农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自愿有偿,谁服务谁收费,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凡列入《政府定价目录》中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和部门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有关规定;凡《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行为。
(三)各有关单位对农民用水、用电价格要按规定执行,不准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二、深入开展涉农收费价格专项治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为防止农业税免征后变相收费,各级物价、财政、农委等有关部门要开展对涉农收费和价格的专项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一是检查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规定是否落实到位;二是检查是否存在越权出台涉农收费项目、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的行为;三是检查在农村道路修建、计划生育、建房、教育、农民经商务工等方面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四是检查化肥、柴油、农膜等农资及水、电等价格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价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的强制性乱收费、乱涨价等行为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各地在涉农收费和价格检查时,要进一步加强以下几方面的治理工作:一要加强对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乱收费及搭车收费行为的治理。凡向农民收取的水费、电费要坚持“受益缴费”的原则,不得按人头进行摊派。严禁在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时搭车收费。对排灌体系独立运行且由农民自建自管自用的水利工程不得向农民收取水费。二要加强对农机收费行为的治理。对农机不进行检验的,一律不得收取农机检验费。对农机驾驶员初训和复训收费,要坚持培训收费,不培训不收费的原则。三要加强对农用拖拉机收取养路费行为的治理。对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不得收取养路费;对部分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拖拉机按照减轻农民负担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黑交发(97)262号文件规定,从低核定缴费征收额;对不能明确区分营业与非营业的农用拖拉机,不得收取养路费。四要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行为的治理。对农民建房收费严格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3]1531号)的规定,凡是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
继续实施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要将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到每个乡(镇)、每个村,使每个农户都能了解到收费和价格政策,增加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随着收费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换公示内容;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要向农民出据合法票据。凡不亮证收费和不出据合法票据的,农民有权拒绝交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各经营部门要及时公布或公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地要加强农村收费和价格监督网络建设,注重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价格信息网络及农村义务员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并解决涉农收费和价格中的问题,确保国家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略)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5年12月29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