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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延长鸡西穆棱河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5]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鸡西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延长穆棱河大桥通行费征收年限的函》(鸡政函[2005]127号)收悉。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黑价联字[2002]24号文件规定,鸡西穆棱河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已到。鉴于现行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桥贷款本息,经研究,同意穆棱河大桥征收车辆通行费延长收费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黑价联字[2002]24号文件执行。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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