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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明传[2005]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29 生效日期:2005-11-01
 

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2号)规定,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国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防洪保安费、地方教育附加。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的禽类及其产品要有地市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免征手续。

  二、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疫检验费。

  三、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的收费项目和减免征收的比例如下:
  (一)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按收费标准50%征收,减免50%。

  (二)集贸市场管理费,按收费标准80%征收,减免20%。

  (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收费标准80%征收,减免20%。

  (四)排污费,按收费标准50%征收,减免50%。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收费标准50%征收,减免50%。

  (六)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继续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资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60号)规定,暂时停止征收;在城镇收取的部分按征收标准50%征收,减免50%。

  (七)车辆通行费,对家禽类产品运输车辆,凭出县境动物(禽类)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禽类)检疫合格证明,按收费标准50%征收,减免50%;对商品蛋类运载重量占额定载货量的比重超过50%的运输车辆,按规定收费标准50%征收,减免50%。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捕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五、2005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

  六、上述因减免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和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

  七、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基金和收费政策,是国家为扶持家禽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6年6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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