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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规范百帮创业一条街建设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合劳社秘[2005]2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22 | 生效日期:2005-12-22 |
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
为切实做好拆违就业援助工作,规范百帮创业一条街建设,帮助更多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再就业一条街实现组织起来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解决拆违后困难群众再就业和经营户经营场所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5]66号)精神,现就规范百帮创业一条街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百帮创业一条街申办程序。各区选择新建或改造再就业一条街,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政策规定。地址确定后,由区政府向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明确一条街的选址符合有关要求,并对一条街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各区配套建设资金来源、缺口资金及项目建成后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规模等做出说明。
二、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承办机构为市就业办,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对规划、土地证照齐全、满足消防和房屋结构安全、街道与产权单位之间协议合理、区位选址得到创业专家咨询顾问团认可的创业一条街,商市财政局提出拨付建设补助资金的意见;对规划、土地证照不全的,商请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
三、市规划局对百帮一条街建设,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周期,予以支持。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即到即办”的原则,对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由项目所在辖区国土资源分局受理,初审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利用处、地籍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凡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利用地面上现有的有照房屋(厂房、仓库、食堂、办公房等建筑物)作为“百帮创业一条街”的,其土地权属、用途、性质不改变。
2、凡新建的“百帮创业一条街”,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转让协议、项目立项批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规划用地许可证,可以按程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3、利用征地转户后的剩余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百帮创业一条街”的,应持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和市计委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到市规划部门办理项目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4、“百帮创业一条街”项目用地,属国有土地且为新建项目的,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出售、转让或改变用途。确需处置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招标、挂牌、拍卖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原则上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四、“百帮创业一条街”的建设和管理应科学合理地规划,原则上每区可建2~3个街,无特殊情况,不再扩大。各区对已开业的再就业一条街,要加强服务,做好管理,确保建成一个,成熟一个,既发挥好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作用,又方便群众的日常生活需要。
合肥市其他机构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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