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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合财购[2005]4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28 | 生效日期:2005-12-28 |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关于2006-2007年度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供应商,经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已确定,现将有关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加油车辆范围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凡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车辆,一律实施定点加油;在市外出差的车辆需途中加油,不在本规定范围。
二、定点加油办法
1、本轮定点加油供应商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其承诺见附件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可就近选择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所属的合肥市区加油站(具体名单见附件二)为本单位的定点加油站,并就加油服务事项如加油办法、结算方式等与相关的加油站点签订协议。
2、加油方式:各单位凭合肥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行驶证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站在价格上按中标承诺给予固定比率优惠。
3、资金结算: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定点加油协议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三、定点加油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请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联系电话:2665000),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合同规定给予扣减其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的处罚:
(1)无特殊情况,没有按合同规定提供24小时服务的;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3)不按实际加油量结算,虚开油量的;
(4)计量不准确,短斤少两并影响加油业务正常进行的;
(5)供油价格不执行合同规定优惠幅度的;
(6)为单位提供超出合同规定货物以外的其他物品;
(7)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8)没有严格执行“核对行驶证加油”办法的。
四、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根据《合肥市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检查的暂行规定》(合纪发[2003]14号)进行检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未按规定在定点加油站加油的;
2、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要求加油站开具超出实际加油金额的发票的;
3、向加油站要“好处”、索“回扣”,或要求加油站为单位提供油料以外的其他物品的。
各单位应根据定点加油的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公务车辆油料管理工作,可自主选择定点加油供应商的加油卡业务,通过限车号、限油品、限加油数量等管理方式规范公务用车加油行为。
本轮定点加油有效期为两年,自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附件: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承诺(略)
二、加油站(点)联系表(略)
合肥市其他机构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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