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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拨缴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工发[2003]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2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各局、总公司、产业、直属基层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现将拨缴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计提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印制的收据,并按工会系统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各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组织、经费关系的上一级(工会没有无上级工会)工会领取。

  四、本规定自2003年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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