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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发[2003]26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9-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作如下补充,请结合《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56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分别由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企业,合并设立的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二、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组时如吸收本企业之外的投资,则改组后的企业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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