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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日政办发[2003]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确保晚婚晚育政策平稳过渡
多年来,我市一直严格执行晚婚晚育的规定,并将晚婚率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条例》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公民结婚登记年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接轨,结婚人数将会在短期内迅速增加,并有可能引发新的生育高峰。保持晚婚晚育工作的相对稳定,避免因出现初婚高峰而形成新的生育堆积,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是摆在各级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民政、计生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在依法落实《条例》的前提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抓好晚婚晚育工作,确保晚婚晚育政策平稳过渡。
二、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提倡晚婚晚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教育,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要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计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起来,一起纳入全民普法规划。要大力宣传晚婚晚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宣传晚婚晚育对国家、社会、家庭、公民自身的好处和早婚早育给人口控制、社会发展以及自身成长、家庭幸福带来的危害,努力营造晚婚晚育科学、光荣的舆论氛围;宣传国家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要着重向群众讲明法定婚龄只是法律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界线,而不是必须和最适宜结婚的年龄,使广大未婚青年明白,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不仅符合法定婚龄,而且是最适宜、最科学的结婚年龄,让他们既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引导鼓励他们兼顾国家和民族利益,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和“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活动,大力推动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努力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各级民政、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共青团以及工会、妇联、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的沟通,积极争取支持,共同做好晚婚晚育宣传教育工作。
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依靠村(居)规民约实现群众婚育行为的自我约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计生条例》的要求,把晚婚晚育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民公约,实现群众自我约束。要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作用,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少生优生等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会员联系户作用,靠上去做未婚青年的思想工作,大力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致富的先进典型,对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家庭积极开展帮扶活动。
三、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努力做好晚婚晚育工作
民政、计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建立完善经常性的协作配合和管理服务机制。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婚姻登记机关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严格依照《条例》办理婚姻登记,并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结婚登记的最低年龄控制,应以《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准,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以当事人未达到晚婚年龄为由拒绝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同时应当明确,尊重和维护当事人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合法权益同引导、鼓励当事人自觉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计生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倡晚婚晚育是一致的。计划生育部门要搞好对新婚夫妇婚育过程的管理与服务,对未实行晚婚的新婚夫妇,及时帮助落实方便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要充分发挥党团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带头作用,认真落实对晚婚晚育夫妇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要严格执行《省计生条例》中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要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帮助农村青年寻找致富门路,拓宽就业渠道,把他们的注意力引导到晚婚晚育、发家致富上来。对实行晚婚晚育的青年,劳动和工商等部门在其就业、经商等方面要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晚婚晚育工作水平
各级民政、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制定出台有利于晚婚晚育工作的鼓励和优惠政策,积极为晚婚晚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在计划生育部门了解婚姻登记信息时,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大力协助和支持。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搞好《条例》实施后的婚育情况预测,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要积极研究制定强化晚育的工作措施,与婚姻登记机关加强沟通,掌握结婚登记的第一手资料,确保已婚育龄妇女各类信息及时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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