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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发行等部门关于坚决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政办[2003]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9-05 | 生效日期:2003-09-05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发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坚决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五日
关于坚决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意见
今年以来,我省部分地区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巢湖、滁州等市粮食购销企业采取出库不报告、截留销售货款等手段,突击销售老粮,大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造成农发行贷款损失严重。为维护国家信贷资金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坚决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纪律的通知》(皖办发[2003]9号)精神和有关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制止、纠正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银行贷款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责令企业限期归还挤占挪用的银行贷款,并严肃查处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二、各市、县农发行和粮食主管部门要督促粮食购销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落实还款措施和资金来源,限期归还今年新发生的挤占挪用贷款。对态度积极、按期还款的企业,农发行要及时恢复贷款资格,支持企业参与秋季收购。对挤占挪用严重、拒不归还贷款、抵制农发行监督检查的企业,要列入“制裁名单”,取消贷款资格。对区域性的大范围挤占挪用、有关市、县政府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造成国家信贷资金严重损失的地区,将列为金融高风险区,给予必要的信贷制裁。对还贷信誉好、守规经营的企业,农发行将予以大力支持。
三、各市、县农发行要加强对库存老粮的监管,发现挤占挪用银行贷款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粮食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出库报告制度,及时进行粮食销售后的账务处理,并将销售货款全额存入农发行基本存款账户。粮食、财政部门和农发行要共同对老粮销售进行监督,防止企业挤占挪用贷款,人为扩大价差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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