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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档案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建字[2003]9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0-15 生效日期:2003-10-15
 

各市、县(市)财政局、档案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推进市、县(市)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市、县(市)档案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市县档案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何喜平)0571-87058453;省档案局办公室(赵雪丽)0571-85211192。

  请各地按照《办法》规定的要求,在2003年10月30日前将2003年度的申请项目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档案局。以后年度按《办法》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

附件:浙江省市县档案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五日

  浙江省市县档案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县(市)档案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推进市、县(市)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档案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政府用于支持市、县(不含宁波,下同)档案馆新馆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属补助性质,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和对欠发达地区适当倾斜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已经立项在建的市、县(市)档案馆新馆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1.市、县(市)档案馆新馆建设项目(原则不包括改建或扩建项目),且建筑面积市级档案馆一般在8000m2以上,县级档案馆在5000m2以上;

  2.已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

  3、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1.专项资金的申请项目,由各市、县(市)财政局、档案局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档案局。

  2.申请专项资金前,市、县(市)档案局必须提交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的档案馆新馆建设立项批复,并附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和地方配套资金证明等。

  3.申请当年专项资金的时间,为当年的6月30日前。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省财政厅、省档案局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补助范围、安排原则和申请条件,对申请的项目共同进行审核、研究确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1.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财政厅总负责管理专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使用的专项资金;各级档案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2.专项资金实行无偿分配,地方不得转作有偿使用。

  3.当年未完成项目的,专项资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

  4.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建设成本核算,提高投资效益。

  5.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将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委托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审价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资金决算、项目实施效果报告(文字、照片)报送省财政厅、省档案局。

  6.项目竣工后,由省档案局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工程、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

  1.市、县(市)档案局和项目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2.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障项目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3.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将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拨付和收回已拨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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